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若干前沿问题
一、关于中药治病科学本身具备知识产权化保护价值的问题
中药作为华夏民族的瑰宝,其与中医共存已历经了五千多年的临床验证。故其可靠性与安全性有中医药先人所总结的用药规则,便可安全无虞,也就是说,在使用中,只须严格遵循中药关于“十八畏、十九反”、人们日常的食物生克理解以及毒性药物不用或慎用等原则,进行中药的配伍使用,一般都是不存在任何用药的危险性,这也是经过数千年的中医临床验证过的验证性事实。而西药的产生,究其史,从产生至今也不过一二百年的历史,其对于疾病的治疗验证,只是一种微观世界的体现,实践中根本无法保障其用药的安全性,即便以其所谓的循证治疗出发,因诸多输液或治疗发生的医疗事故不胜枚举,故论其危险,与将化学药品直接于人体进行试验并无两样,而危险性亦随之昭然。反观中药,其安全性较之于西药的循证,堪称安全百倍,对于患者疾病的治疗更具保障性,其主要在于中药的植物特性源之于自然,而应用于人类,李时珍尝百草等古大医者,为华夏中药的安全进行的实践验证,已历数千年的传承和反复临床,故其医疗效果显然是值得信任的,而这也正是当前新冠疾症中药能够发挥根本抗疫作用的原因所在。因而,在认识到中药的重大临床意义后,作为炎黄子孙,应当如何通过相应途径,将中药科学通过知识产权化途径加以重视并保护,使之能够成为未来中药产权归属定性的基本依据,便是作为华夏民族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从切实对祖国中药进行法律保护的本意出发,行抛砖引玉之举,以期得到国家的充分重视与关切,并望通过国际知识产权途径,以确认民族中药科学的归属,从而对其展开全面保护。由此可见,针对中药的科学性与疗效性,以及对于我国民族发展乃至世界人类共同体存续的重要意义,在未来对中药进行知识产权化保护研究,既是世界医药形势所决定,更是中药法律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前沿性保护探索的必要。
二、关于中药药学体系的知识产权化保护
由于中药本身发挥的医疗作用,除了其当然所具有的疗效作用外,还有中药的药学体系构成,也是中药瑰宝在当前知识产权化时代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故给予其相应重视并进行相关的国际法益权属的保护,是符合经历了此次疫情后我国当前中医药于未来发展之所需要的。针对中药学体系的知识产权特点,以分类标准结构看,与中医学的诊疗方略具有潜在的互通性。譬如,中药的分类,从古籍上看,包括有:(1)清热解毒类。(2)活血化化瘀类。(3)药性归经类。(4)沉浮升降类,等等。然无论采用何种学说体系分类,均是由中药治病机理本身所具备的针对性与科学性所决定的。再如:以三焦分类,心肺归于上焦,而根据中药的药性归经看,善治心肺,主要有:金银花、连翘、荆芥、薄荷、苏子等;而善治中焦肝胆脾胃类药物,包括:龙胆草、茵陈蒿、栀子、黄连、苦参等;而善治下焦中药,包括:黄芩、灯芯草、冬瓜、海金沙、半边莲等,这便是根据中药药性归经组方体系的合理性,而且是经过数千年临床实践对其安全性验证过的可予信赖的。由上可以看出,中药本身在其传承发展中,即具有一套完整的治疗体系,所以,不论何种分类,均体现出了中药药学体系在知识产权化方面保护的可行性。有鉴于此,针对当前国家及世界的医学形势,如何通过进一步挖掘中药药学体系的治病与预防的实用价值,自然便成为解决中药被西医药无端压制困境的当务之急,而此次的新冠疫情,堪称为中药药学科学与价值的试金石,孰优孰劣,从中药介入治疗在效果上达到的96%以上,以及西药在治疗效果上的反作用机理,于实践中形成的天壤之别成效上便立马可判,显然中药以其药理的自然性与疗效性,体系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再次印证了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五千年医学文化的精髓之一,其与中医诊疗构成了完整的体系结构。因此,在知识产权法律化保护的今天,对此进行相关前沿性的研究与探索,显然符合中药科学化实践的根本要求,更关系到中药在未来于我国乃至世界长久永续的发展。
三、关于中药学术研究与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化保护
通过对中药本身的特征及其治疗方向进行全方位解读后不难看出,中药学除其本身具有的治疗科学性及相关体系外,还具有学术研究与应用的拓展价值。这一保护是从学术层面出发,既包含了中药本身的药学价值对于当前乃至未来医学发展的影响,更囊括了中药学的实际研究与应用价值构成。譬如,对于中药生产的研究、管理的方略,以及覆盖的范围等,都是中药学术价值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制药体系的构建,这是直接关系到中药疗效的根本,故具有学术上的不可动摇性。因此,从学术研究与应用价值方面看中药的知识产权化保护具有法律发展的必要性,实践中,可以通过对中药在法律归属上的专有性,进行学术方面的论证,促进中医药学的创新发展,开拓全面更新的空间,从而提升中药的利用价值。而对于其应用与研究,也应当在知识产权化的保护层面,对中药的实用价值进行国家层面与世界范围的专属认同,从而使中药的学术不但具有理论的意义性,同时也更具有实践的可信度,以此凸显出华夏民族中药学术研究与应用前沿应当具有的超前性。
文章来源:《中药药理与临床》 网址: http://www.zyylylc.cn/qikandaodu/2021/0314/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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